东莞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网上交易管理,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本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东莞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加工贸易边角废料网上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加工贸易边角废料网上交易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加工贸易边角废料网上交易,是指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各方将边角废料通过东莞市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加工贸易边角废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需内销处理的边角废料,包括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和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等保税货物。

加贸企业可把未来一定时期产生的边角废料提前申请交易,即“定期资格”交易,加贸企业申请“定期资格”交易的,须先经海关部门审批同意。

第五条  加工贸易边角废料网上交易采用公开拍卖竞价交易方式,由转让方对本企业已产生的实体边角废料向平台、海关等部门提出竞价交易申请,通过平台以公开拍卖竞价方式确定标的买受方,交易双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签订买卖交易合同的交易方式。

第六条  平台的投入和运营由东莞市拍卖行(以下简称“平台运营单位”)承担。加工贸易边角废料网上交易应遵循公开交易、平等竞价、有序竞争的原则,实现市场公平竞争。

第七条  为确保交易各方诚信交易、有序竞争,平台设立保证金制度和诚信管理制度,保证金可委托平台运营单位专户托管。保证金是指交易双方在申请交易时缴纳的,作为其承诺严格遵守《东莞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东莞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网上交易规则》及平台相关制度、规定等参与竞价并履行交易双方订立书面合同的担保。 

第八条  加工贸易边角废料网上交易参与方应为依法注册成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回收企业和废料加工生产企业。

第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使用加工贸易边角废料网上交易系统的主体包括: 

(一)在交易系统上注册并通过审核的参与方; 

(二)平台运营单位; 

(三)监管部门。 

第十条  平台为全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网上交易提供统一通道,负责企业平台注册、交易受理、交易审核、信息发布、组织交易、记录交易、交易鉴证、数据统计、监督看样、货物交割、调解纠纷、业务培训、线下服务等工作,记录交易过程、提供相关服务、做好日常维护、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交易技术监管。海关、商务、供销社、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等部门在相关业务信息平台技术成熟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与平台联网操作,实现数据联网交换、网络在线审批和交易实时监控。

第十一条 平台运营单位依据本规则对交易双方进行的审核均为对所提交材料的形式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主体合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瑕疵情况、交易双方做出声明或承诺的真实性、交易双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交易风险应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第二章 交易参与方

第十二条 交易转让方为加工贸易企业,即卖方企业,加工贸易企业须经过相关管理部门依法确认交易资格,在交易系统注册并通过审核,才能在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转让方企业应保证其加工贸易边角废料的来源合法,权属清晰。 

第十四条 转让方企业在网上交易过程中应确保提交的材料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转让方企业因信息披露错误而产生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买方企业是经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回收企业、废料加工生产企业,其中回收企业应当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备案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有特许经营要求的,回收企业应持有有效的特许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买方企业须在交易系统注册并通过审核,才能在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买方企业享有对加工贸易边角废料网上交易信息的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加工贸易边角废料的基本情况、瑕疵情况、交易条件、交易约定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买方企业应充分了解市场信息及加工贸易边角废料的实际状况,对自身的交易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关的交易风险。

 

第三章 保证金制度

第十九条 平台运营单位设立统一的保证金账户,为交易双方提供保证金的托管与结算服务。托管期间,平台运营单位负责交易双方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安全,并负责对账户内保证金进行管理、划转、结算及赔偿处理等事宜。 

第二十条 交易双方不得将缴纳的保证金转为成交价款。 

交易双方缴纳的保证金,平台运营单位不予计息,且交易双方自行承担缴纳和申退保证金过程中产生的银行汇款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 保证金的设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平台运营单位根据交易情况核定双方保证金的金额。保证金包括履约保证金和拍卖保证金。

(一)拍卖前买卖双方均须缴纳履约保证金,每个项目的履约保证金金额由转让方确定,转让方可选择每个项目以5万元为上限,也可选择不设金额上限,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不得低于项目交易参考价的5%(选择5万元为上限的除外); 

(2)不得低于人民币50元; 

(3)不得低于平台以包括但不限于公告等形式做出的其他最低额度要求。 

(二)买方企业除须缴纳履约保证金外,还须缴纳拍卖保证金。拍卖保证金金额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以项目交易参考价的5%计算; 

(2)不得低于人民币50元; 

(3)不低于平台以包括但不限于公告等形式做出的其他最低额度要求。

第二十二条 转让方在递交转让申请时,应当在公告中明确意向竞买方参与竞价所需缴纳保证金的数额及方式。 

第二十三条 转让方在平台受理转让申请后,应当按平台要求缴纳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竞买方在提交竞买申请时,应在公告要求的期限内向平台运营单位保证金账户缴纳保证金(以平台保证金账户到账为准)。逾期未到账的,平台不予受理。

缴纳保证金是竞买方获得竞价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竞价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平台运营单位应当将未中标的竞买方的保证金按原途径退回。项目成交的,交易双方的保证金在双方履行《废料买卖交易合同》且双方均没有违约违规行为的情况下,由交易双方申请并经平台审核后退回。买方企业必须以企业账户汇款形式(建议采用网银汇款形式)将交易项目的成交款及税款汇入转让方企业指定账户。为营造良好的交易秩序,有效防止虚假交易等不良交易行为,凡在交易平台成交的项目在申请退回保证金时,转让方企业应上传收取成交项目的成交款及税款的银行收款凭证(建议使用网银电子回单,即通过银行公对公转账,不支持通过现金方式的收款凭证)、《成交确认书(标的交割完毕证明)》;买方企业应上传成交项目的《成交确认书(标的交割完毕证明)》。平台运营单位审核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按原途径方式退回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台运营单位暂扣保证金: 

(一)恶意串标的; 

(二)以权属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或被有关部门查封、扣押或被采取其它强制措施的加工贸易边角废料进行交易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五)恶意拖延或拒绝订立书面合同的、拖延付款、拖延提取货物或拖延交付货物等违约行为的; 

(六)在竞价过程中恶意哄抬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七)转让方在看样时没有真实、全面展示交易标的;

(八)违反《东莞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网上交易诚信管理规则》的;

(九)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平台运营单位或法院、仲裁机构等认定的其他破坏正常交易秩序或违约的行为。

交易双方存在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均可通过交易平台系统向平台运营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平台运营单位查明事实,明确责任。交易双方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交易平台处理交易纠纷和不良交易行为的依据。

  平台运营单位收到纠纷处置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次日起展开调查,并暂扣交易双方保证金,并对根据调查结果对交易双方所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

平台运营单位将在认证事实清楚的情况下,通过交易平台系统将处理结果告知交易双方,其中过错一方的保证金将不予退回。属于转让方过错的,其所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划扣至买方企业;属于买方过错的,其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划扣至转让方企业,此外,买方企业所交纳的拍卖保证金不予退回。平台运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过错一方的责任。

平台运营单位可以通过交易平台系统将处理结果告知交易双方,也可以以函告方式告知交易双方,如以函告的方式告知交易双方的,寄送地址以双方提交给平台运营单位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地址为准。 

 

第四章 交易资格申请及认定

第二十七条 经有关部门认可、具备相应资质和经营范围的交易参与方参与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可成为系统注册用户。 

第二十八条 注册过程中,应填写完整、真实、有效的注册信息,并将相关书面材料扫描后上传至平台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注册的用户对其所填注册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注册用户应妥善保管登陆交易系统的账号及密码,并应指定专人操作系统。 

由该组账号登入系统后所做出的一切行为,均被视为账号所属注册用户的自主有效行为,该注册用户应对账号使用行为的后果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用户注册时须将以下材料扫描后上传至平台:

(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二) 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原件或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四)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五)授权书原件; 

(六)证照承诺函原件;

(七)承诺书原件;

(八)保证金托管申请书(可选);

(九)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加工贸易企业还需提交《委托拍卖交易合同》原件(一式两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或《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对回收企业有特许经营或特殊行业备案需要的,应提交特许经营许可证或特殊行业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平台受理申请后,根据不同的情况,由平台运营单位审核申请人资格:

(一)申请加工贸易边角废料转让资格的,申请人应具备海关认可的转让资格;

(二)申请普通废料竞买资格的,申请人须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条件并登记注册,且经营范围有再生资源回收的内容; 

(三)申请废旧金属竞买资格的,申请人除了具备普通废料竞买资格外,还应办理公安部门备案手续;

(四)其他涉及许可经营项目或备案项目的,申请人应具备相关部门认可的相应资格。

平台运营单位对以上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经交易资格认定后,即享有参与平台平等交易的权利,属于本规则第三十一条所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在相关资格有效期限内无需重复认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经认定交易资格后,经营资格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法人、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等重要信息变更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到平台办理更改备案手续,逾期办理的,因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自行承担。

 

第五章 交易流程

第三十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转让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应当具有转让标的无争议的所有权和处理权,保证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十五条 转让方通过平台,根据用户类型、交易标的不同,提出转让申请,确定交易方式(竞总价或竞单价),并按监管部门要求提交材料: 

(一) 加工贸易边角废料转让申请; 

(二) 反映废料实物状态的彩色照片;

(三)如需申请“定期资格”交易的,另需提交经海关部门审核通过的《加工贸易边角料拍卖“定期资格”情况表》;

(四)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平台对加工贸易企业提交的内销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平台应说明理由。

海关对平台发送的边角废料拍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在 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加贸企业。 

第三十七条  废料拍卖项目经海关审核通过后,加工贸易企业不得对参考价、起拍价、保留价、手册号、手册项号、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等内容进行变更,如需变更的,只能将原审核通过的项目作废处理,并重新填报拍卖项目。

第三十八条 转让方按照规则缴纳保证金后,平台按其项目和竞价会的信息在平台上公告。 

第三十九条 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信息披露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自然日。根据边角废料快速流转的特殊性,流拍项目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 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包括: 

(一)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标的起拍价; 

(三)标的的存放状况; 

(四)报名截止的期限; 

(五)付款方式和期限要求; 

(六)竞买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七)保证金数额与缴纳期限; 

(八)双方签约的期限;

(九)交易双方的买卖合同样本;

(十)转让标的描述和特殊说明; 

(十一)反映标的现状的视频(可选);

(十二)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单方面变更转让信息公告的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在原信息公告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公告期重新计算。 

第四十二条 转让方在交易信息公告发出后撤回交易项目的,所造成的损失由转让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平台可以作出中止信息公告的决定。待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因素消除后,加贸企业可重新按本规则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申请发布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告期间,转让方可委托平台在其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买方集中看样或预约看样。竞买方可以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转让方应接受竞买方的查询、洽谈。平台监督交易双方看样行为,保护双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买方企业作为竞买方参与竞买,应当是具有回收资质的回收企业、加工生产企业,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四十六条 竞买方对平台公告的标的所披露的信息和买卖合同样本须充分了解,可在交易系统内提出看样申请,与卖方约定看样事宜。

第四十七条 竞买方通过平台系统对项目申请报名,平台运营单位进行审核,并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说明理由。通过审核的竞买方按要求缴纳保证金后取得竞买资格。 

第四十八条 平台组织公开竞价,海关、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供销社等相关部门对整个交易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在线监控。 

第四十九条 平台在公告约定的时间举行竞价会,竞买人通过平台系统进入竞价会进行竞价,竞买人最高有效报价高于保留价并经交易平台系统确认成交。 

第五十条  转让方可对公开竞价未成交的项目按交易程序进行降价拍卖,降幅由转让方自主决定,平台在审核通过后再次公告项目。 

第五十一条  同一批边角废料流拍3次以上(含3次)、且最后一次为无底价(起拍价为0.01元)的竞价方式仍未成交的,由交易平台运营单位出具《流拍证明》后交由企业,企业按照海关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平台运营单位向交易双方退回保证金。

第五十二条 交易双方履行签约义务后,双方将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载明买卖双方公司全称、竞价会编号、交易方式、标的名称、标的单价、标的总价、标的数量、定期交易期限、标的总重及计算公式、结算方式、结算期限、交割时间、交割方式等要素)报送平台运营单位存档。

第五十三条 交易完成后,平台运营单位审核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价款等信息与竞价结果一致后,就交易项目出具《鉴证报告》。交易合同是保障交易双方进行标的交割的法律依据。

第五十四条 平台将成交结果报送海关。买方企业应当建立边角废料处理情况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向属地环保部门报告处理数量和处理活动情况。

第五十五条  交易成交价为不含税价,加贸企业应及时按照海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向海关申办内销完税手续,内销完税后在平台上传《报关单》。

第五十六条  交易成交价款由交易双方自行结算,并由交易双方完成标的物交割。买受方以成交总价1%的计算金额向平台运营单位支付拍卖手续费。

第五十七条 交易双方按签订交易合同的约定进行交割,交割产生的费用按已披露公告信息和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若因一方违反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平台依《拍卖法》及《东莞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网上交易诚信管理规则》对违约方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 买卖双方在交易、交割或其他环节中产生纠纷、异议时可通过交易系统发起纠纷协调申请,平台对纠纷进行调解;无法调解的,各方当事人可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

第五十九条 平台对历史交易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后报相关部门,为其决策和审核提供依据;海关、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供销社等部门可对历史数据进行查询、汇总、分析。 

第六十条 为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平台运营单位受理交易双方对平台制度、流程、交易情况等方面的意见与投诉。在调查实际情况时,综合海关、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供销社等监管部门意见后,平台运营单位应做出反馈及处理意见,从而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过程中,发现交易双方出现本规则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平台运营单位可根据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方给予警告、通报、划扣保证金、提高保证金、增加挂牌费用(拍卖手续费)、停止交易、暂停交易资格等处理。

第六十二条 破坏市场秩序的交易者,将视情节轻重由平台运营单位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中未尽事宜,由平台运营单位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东莞市拍卖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凡参与平台交易的各方均应仔细阅读、理解及承诺遵守本规则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各交易参与方均接受平台运营单位关于本规则的修订、更正,修订内容将通过指定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报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二四年七月六日发布

                                          平台运营单位:东莞市拍卖行